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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侵占行为审计案例分析
上传时间:2022/7/5  该文章已被浏览:871次  

  案例背景
  国企A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为开发区域土地资源而设立的一家小型地产企业。初始注册资本800万元,两次增资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已开发4个地产项目。审计对象甲除担任A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其股东F集团董事长。由于审计对象职务调整,接受经济责任审计,A公司亦接受了审计。
  审计过程
  (一)审视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通过财务分析和查阅资料,审计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管理费用过高,导致公司长期亏损。审计人员通过财务数据库提取公司董事长在A公司任职期间的财务数据,对公司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往来款及账龄进行深入分析发现,A公司2001—2010年连年出现亏损,亏损总额近1000万元,年均亏损100万元。审计人员深入分析发现,A公司年均管理费100万元以上,在项目筹备阶段,年收入额仅为60万元,管理费用却高达140万元,企业项目未见异常。审计组认为,管理费用过高是A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2.风险控制不力,导致大额款项无法收回。审计人员根据重要性原则,重点选取A公司账面账龄长、金额大的往来款项,分析款项性质、收款单位性质及资金流向规律,并抽查相应的合同及原始资料。审计发现,A公司在项目开发阶段与某民营企业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挂靠A公司开发项目并负责项目销售和预收项目款,A公司则负责开具发票和缴税。项目销售阶段,B公司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A公司账面仍有约500万元应收款未能收回成为事实坏账。审计人员检查相关审批资料发现,该业务由A公司董事长经办并亲自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审计组认为其对该项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综合经验分析,认为A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较高风险,可能还存在其他问题,决定进一步深入审计。
  (二)核查历史资料,梳理问题
  审计人员进一步对公司成立、增资等各个阶段的工商注册登记、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注意到A公司的两次增资过程存在引入新股东情况,原注册资本800万元,20世纪90年代末增资至3000万元,2002年增资至5000万元。初始设立阶段,A公司共有5家企业股东,均是F集团国有性质的关联企业;20世纪90年代末,A公司首次增资并变换了股东,变换后股东仍是F集团国有性质的关联企业;2002年再增资并引入自然人股东乙持股43%,国有股权比例降至57%。
  审计人员通过财务分析注意到,A公司在首次增资前,账面未存在大额往来款项;2002年引入自然人股东乙的增资后,A公司股东F集团即以预付账款方式占用A公司预付账款1300万元,占A公司预付账款账面总额99%。
  2004年,预付账款挂账单位出现变化,但预付账款总额仍然保持不变,且挂账单位仍为F集团下属机构。直至2007年,预付账款挂账单位虽然偶有变化,但性质均为F集团下属企业。2008年,A公司预付账款总额大幅降至300万元,2019年账面已无大额预付账款余额。
  从企业性质看,A公司与预付账款挂账的F集团下属企业处于不同行业,在业务上无交集,审计人员认为该往来款项比较可疑。经询问,相关人员无法对审计人员提供合理原因说明。在核查原始资料后,审计组确认F集团在2002—2007年存在利用下属企业占用A公司大额资金情况。此外,审计人员还注意到,2007年是A公司开发项目开盘销售的重要一年,该年A公司收入利润大幅提升,还进行了利润分配。
  发现问题
  审计组对A公司挂账往来款的F集团下属企业进行了延伸审计。审计发现,A公司账面挂账往来款的关联企业均与一家外部企业B公司和C公司开展了业务。以上公司均以往来款方式占有了这些关联企业的资金,金额合计1300万—1500万元。从企业性质看,以上公司属于不同行业,相互之间在业务上无交集。
  审计人员登录工商信息网站查询得知,B公司和C公司均由A公司自然人股东乙控制。进一步检查资料后,审计组确认了以上公司与F集团下属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占用F集团资金的问题。
  至此,审计组梳理了整体交易过程,发现自然人股东乙在A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侵占国有资产问题,具体出资过程是:先由股东乙控制的企业B公司、C公司与F集团下属企业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占用F集团资金,然后以个人名义出资投入A公司增资;完成增资手续后,F集团以预付款方式从A公司收回出资款。股东乙借此运作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并在A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实现销售后,以分配的利润逐步消化垫资款。
  审计人员还根据A公司增资工商信息,取得自然人股东乙的身份信息及住址。经走访调查,审计人员了解到自然人股东乙是当地一名普通居民,家庭资产状况一般,考虑到其在2002年已持有大额股权投资,审计组认为自然人乙存在股权代持嫌疑。
  审计结果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问题,审计人员认定,审计对象甲任职期间直接管理的A公司在费用管理、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管理问题,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审计对象甲应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个别直接经办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外部自然人股东乙在A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侵占国有资产问题,审计对象甲应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将上述审计发现问题移交纪委相关部门,经查实确认,该自然人股东乙是审计对象甲的股权代持人,审计对象甲对A公司增资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侵占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
  审计启示
  一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在防范国有资产侵占风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企业管理者应予以重视,通过健全基层内审机构,加强审计人员配备与后续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并吸取教训。如果审计人员在发现问题之初没有足够的职业敏感性,或发现问题表象后没有及时深入思考、调整审计程序、扩大审计范围将问题查实到底,则控制审计风险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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