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税务总局今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新措施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两增加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是因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级别的愿望特别强,因此此次发布的公告中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自身情况,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三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两调整,即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措施,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原规定,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从100分起评,而新规定则改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调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新规定大幅增加从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需要提醒的是,该规定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调整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措施,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对于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而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保留为平价时加扣11分;二是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两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以上4项新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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