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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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用金税盘可以自己开发票,但是额度只能开10万元以下,请问想增长开发票的额度,有没有什么要求,具体怎么操作?
答:如果现有发票开票限额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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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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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将其持有的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企业,ABC三方一起签订了合同,B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因此,如B企业对合同负有直接权利义务,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如B企业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保人、证人、鉴定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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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是否可以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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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 11%. 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时开票权限。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职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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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因受到疫情影响,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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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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