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注意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正确填写“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 、“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等项目;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Q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这会带来什么变化?
A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其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没有限定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次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调整后,纳税人可以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更有利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相关表单?
A
1、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2、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
3、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时,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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