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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将降低行业税负 Contact the map
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将降低行业税负
上传时间:2013/5/30  该文章已被浏览:1502次  

    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化产业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历年来已出台多项税收和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此次营改增试点的扩大整体而言将降低行业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刘桓指出,影视作品的成本部分是很低的,如果按照11%或更高的两档税率来征税肯定不合适。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发行和最后的市场开拓将形成实质支持。
    此次发布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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