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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问题解答
上传时间:2011/11/20  该文章已被浏览:14406次  
1、 预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填表方法: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款合计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的第52行第3列。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按照税收规定分析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填入附表三第40行第4列。
完工后年度将预售款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转回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款乘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要注意结转为销售收入的预售款中包含的,已在以前年度作为三费计算基数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部分是不得扣除的,应通过附表三第40行第3列纳税调增,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重复计算扣除三费。
2、 预收账款缴纳的税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3、 开发间接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从上看来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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